吉林省 2019 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吉林省 2019 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现“平安考试招生”工作目标,确保考试招生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规定。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 3 号)精神,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重点探索“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逐步形成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制度。
二、 考试类型
高职分类考试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简称高职对口升学)考试与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简称高职单招)考试两种类型,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模式。其中,高职对口升学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职单招采取“先考后测”的方式进行,即文化素质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自主实施。
中职-本科衔接试点转段考生,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印发的《吉林省中职—本科衔接试点转段考试实施方案(试行)》(吉教职成〔2017〕 1 号) 要求,参加高职对口升学文化素质考试。
三、 报名条件
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自主选择高职分类考试。报考参加高职分类考试的考生, 普通高中毕业生只能选择高职单招;中职毕业生可以在高职对口升学与高职单招中,任选其中一项考试。
报考高职分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吉林省普通高考统一体检。考生须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规定相关专业的身体要求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 号) 要求。
所有参加高职分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中自行选报高职对口升学或高职单招考试类型。因本人选报错误影响考试及录取的,相关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 命题制卷
高职对口升学的文化素质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与职业技能测试(专业综合试卷)试题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其中,文化素质考试命题范围以省教育厅 2018 年 11 月份颁发的《吉林省高职分类考试文化基础课考试纲要(试行)》为准。职业技能测试共有 10 个科类,分别为财经类、餐旅管理类、应用文科类、艺术类、种植类、养殖类、医学类、机械电子类、建筑工程类、信息工程类,命题范围按省教育厅颁发的《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纲要》(2015 年版)执行。
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与高职对口升学文化素质考试命题范围相同,仍以省教育厅 2018 年 11 月份颁发的《吉林省高职分类考试文化基础课考试纲要(试行)》为准。职业技能测试命题制卷由招生院校自主实施,具体命题范围及方式可到招生院校网站查询。
五、 成绩构成
高职分类考试成绩由“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构成。
(一)高职对口升学。
高职对口升学总分 750 分。文化素质考试 450 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限英语、日语),每科满分均为 150 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 300 分,其中艺术类专业职业技能测试分为专业综合、专业技能,专业综合满分为 100 分,专业技能满分为 200 分。专业技能采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核,由指定的招生院校组织实施,考核时间、地点详见有关招生院校当年《招生章程》。
使用朝鲜族语言文字答卷的考生,语文科目考朝鲜语文和汉语文(朝鲜语文与汉语文成绩各占 50%),分别用朝鲜语言文字和汉语作答;数学科目翻译成朝鲜族语言文字,考生用朝鲜语言文字作答;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朝鲜族语言文字,使用相应外语语种文字作答;职业技能测试部分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作答。
(二)高职单招。
招生院校可依据经审核公布的招生章程,按照文化素质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所占比例核定录取成绩。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考试满分 450 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均为 150 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 300 分,招生院校可采取笔试、面试、机考、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使用朝鲜族语言文字答卷的考生,文化素质考试相应科目作答方式与高职对口升学考生相同。职业技能测试依据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相应规定执行。
六、 考试安排
(一)高职对口升学考试。
高职对口升学考试时间为 2019年 3 月 2 日—4 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公布时间为准),其中 3 月 4 日上午进行汉语文考试(使用朝鲜族语言文字答卷考生参加)。高职对口升学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安排在考生所在地区标准化考点内进行。
考试的组织实施、监考人员的选聘培训、试题、答题卡的安全保密严格按照普通高考标准进行。
(二)高职单招考试。
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与高职
对口升学文化素质考试科目相同。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安排在考生所在地区标准化考点内,单设考场,与高职对口升学文化素质考试同时进行。
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9 日—20 日,由招生院校自主实施,具体的测试方式及内容由招生院校自定。各招生院校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职业技能测试。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职业技能测试必须全程录像并保存三年备查。
七、 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
(一)高职对口升学。试卷评阅均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高职单招。文化素质考试试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相关作答要求同前)。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评定由招生院校自主实施。
八、 成绩公布
高职对口升学考试各科目成绩与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科目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考生可于 3 月 13 日通过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www.jleea.com.cn)查询。
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以及录取成绩由招生院校负责公布,查询方式及时间详见院校《招生章程》。
九、 志愿填报及录取
高职分类招生录取工作在 4 月初完成。
(一)高职对口升学。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各招生院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划定录取控制线,并负责组织考生填报志愿投档录取等工作。招生来源计划的公布时间及网上填报志愿的时间、办法另文通知。
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来源计划分为 10 个科类,设置本科、专科 2 个录取批次。本科批和专科批填报志愿同时进行,按科类一次性填报。
每个科类中,本科批、专科批各设置 2 个顺序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 6 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专业以及本科兼报专科院校的专业必须与第一志愿专业的科类相同。生源不足时,实行网上征集志愿。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管理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录取原则。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按专业类别分别划定。
(二)高职单招。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文化素质考试成绩统一划定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资格线。成绩达到资格线的考生方可参加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考生可到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资格线。
达到资格线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招生院校指定的网站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只允许填报 1 所院校志愿,不可兼报其它院校志愿)。招生院校按照其招生章程,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业技能测试,完成录取工作。在学校网站公布录取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具体报名办法及时间,考生可到招生院校网站查询。
剩余计划全部实行网上征集志愿。第一轮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本校网站公布全部剩余计划,组织考生网上填报征集志愿(第一轮已经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加征集志愿),并再次组织职业技能测试,按照本校《招生章程》完成征集志愿录取。 两轮录取结果均须在学校网站对外公布。
招生院校须在 4 月初完成新生录取工作,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三)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四)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将对考生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五)已被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继续参加当年秋季高考。
(六)招生院校经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转入秋季高考。
十、 工作要求
(一)各招生院校要在本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统一组织本
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二)各招生院校要主动接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初审、审查、考试、测评、公示、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和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要建立完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与的第三方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过程监管。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招生院校要成立高职分类考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校高职分类考试工作,并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结构,重新制定《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明确职责,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关招生院校须在 2019 年 1 月初将经本校招生委员会通过的录取原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十一、附则
(一)高职分类考试考务工作,按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普通高考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招生院校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吉林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