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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单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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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0-27 08:41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单独招生工作方案》精神,为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探索建立高职院校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新机制,选拔适合自身培养方式并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161),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邮政编码:130033)

第三条 学院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学院占地面积578亩,建筑面积25.97万平方米,教职工882人,全日制在校生1万余人。根据吉林省和长春市的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交通装备、光电信息、旅游、物流等支柱、优势产业的需求,学院设立了汽车、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食品、信息、旅游、商贸、国际交流、继续教育、培训、服务外包10个分院,45个专业,面向全国22个省招生。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先进齐全。学生就业率连续五年稳定在95%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达92%,毕业生就业工作跨入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质量50强。

学院曾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工作星级示范校”、“高校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先进单位”等称号。2003年被教育部、财政部列为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地方性高职院校。2007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优秀”评价。2010年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陈至立等曾先后来校视察指导工作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单独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招生计划表及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学院招生信息网站)

第六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院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七条 跟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在新生开学时,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八条 报名方式:

实行网上报名并填报专业志愿,报名网址为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信息网(Http://zsb.jledu.gov.cn)。

第九条 报考条件:

(一)符合吉林省2014年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并已参加吉林省高考报名)和专业报考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均可报名。

(二)符合吉林省2014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并参加考试报名)和专业报考条件的中职学校中职毕业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名。

(三)禁止考生跨类别(高中类别、中职类别)报考。禁止考生跨科类(文史类、理工类)报考。禁止定向生源考生(现代学徒制、职普衔接、中高职衔接)报考非定向专业。

第十条 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指导下、在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的支持下,由省招生办、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高中、高校、招生院校主要领导和专家组成命题组及考评专家组,在教育部和吉林省考试大纲范围内组织命题及考试,分文化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

(一)所有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文化水平测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综合素质测试采取机考和面试两种形式进行(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和旅游管理专业采取面试形式,其他专业采取机考形式)。

(二)考生在报考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和旅游管理专业以外同时兼报其他专业,考生须先参加机考后再参加面试。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组成。

1.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旅游管理专业总成绩构成:

总成绩=文化水平测试成绩(笔试)+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面试)

2. 其他专业总成绩构成:

总成绩=文化水平测试成绩(笔试)+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机考)

(三)学院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在同一科类间进行录取。理科同分的考生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文科同分的考生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四)高中文史类别采取分批次录取方式。第一批次录取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和旅游管理专业,第二批次录取其他专业。

高中文史类别考生同时兼报两个录取批次专业志愿,未被第一批次专业录取,则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随同其他专业志愿进行第二批次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视为同时兼报两个录取批次专业志愿。

(五)职普衔接、中高职衔接、现代学徒制三种改革试点项目分别实行单独批次优先录取原则。

(六)专业调剂只能在同一科类的专业间进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该未满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七)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八)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九)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单独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院将不予录取。

结合我院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色盲、色弱考生限制报考专业:食品生物技术(啤酒酿造方向)专业、食品机械与管理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

(二)肢体残疾考生限制报考工科类专业。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4年全国统一高考(中职毕业生不得参加吉林省2014年对口升学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正常填报志愿。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名单报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公示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免、捐七位一体”的助学帮扶体系,有关规定考生可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431——84602835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