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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单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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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0-27 08:42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2012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单独招生工作方案》精神,为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探索建立高职院校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新机制,选拔适合自身培养方式并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161),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邮政编码:130033)

第三条 学院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学校占地面积578亩,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教职工862人,全日制在校生10200人。根据吉林省和长春市的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交通装备、光电信息、旅游、物流等支柱、优势产业的需求,学院设立了汽车、工程、食品、信息、旅游、商贸、国际交流、继续教育八个分院,37个专业,面向全国22个省招生。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先进齐全。学生就业率连续五年稳定在95%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达92%,毕业生就业工作跨入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质量50强。

学院曾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工作星级示范校”、“高校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先进单位”等称号。2003年被教育部、财政部列为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地方性高职院校。2007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优秀”评价。2010年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陈至立等曾先后来校视察指导工作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单独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单独招生计划


专业类别

专业名称

科类

生源

类别

计划

(人)

学制

(年)

收费标准

(元/年)

制造、信息类

数控技术

理工

高中

50

3

410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理工

高中

50

3

68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理工

高中

45

3

4100

网站规划与开发技术

理工

高中

45

3

4100

食品类

食品生物技术

理工

高中

45

3

3300

食品工艺与检测

理工

高中

45

3

6000

营销类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文史

高中

45

3

7900

市场营销

文史

高中

45

3

3500

机械电子类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理工

中职

45

3

7900

信息工程类

计算机应用技术

理工

中职

45

3

4100


合 计



460




第六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院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七条 跟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八条 报考条件:(一)符合吉林省2012年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并已参加吉林省高考报名)和专业报考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均可报名。(二)符合吉林省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并参加考试报名)和专业报考条件的中职学校中职毕业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名。

第九条 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选聘由省招生办、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高中、高校、招生院校主要领导和专家组成命题组及考评专家组,在教育部和吉林省考试大纲范围内组织命题及考试,分文化基础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组成。学院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理科同分的考生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文科同分的考生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三)普通高中考生专业调剂只能在同一专业类别的专业间进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该未满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中职考生只能按考生类别报考一个对口专业,不得跨类别报考。

(四)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五)普通高中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六)中职毕业生近三年来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名次考生,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院将不予录取。

结合我院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色盲、色弱考生限制报考专业:食品生物技术专业、食品工艺与检测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

(二)肢体残疾考生限制报考专业:数控技术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

(三)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营销与模特方向)专业:男身高1.75米,女身高1.65米,五官端正,口齿清晰。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2年全国统一高考(中职毕业生不得参加吉林省2012年对口升学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正常填报志愿。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名单报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免、捐七位一体”的助学帮扶体系,有关规定考生可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六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431——84602836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