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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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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3-14 12:42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吉林省 2019 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和《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工作方案》精神,为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探索建立高职院校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新机制,选拔适合自身培养方式并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161),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邮政编码:130033

    第三条 学院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学院占地面积578亩,建筑面积26.5万平方米,教职工920人,全日制在校生1万余人。根据吉林省和长春市的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交通装备、光电信息、旅游、物流等支柱、优势产业的需求,学院设立了汽车、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食品、信息、旅游、商贸、国际交流、培训、服务外包10个分院,50个专业,面向全国23个省招生。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先进齐全。学生就业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达92%,毕业生就业工作跨入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质量50强。

    学院曾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工作星级示范校高校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先进单位等称号。2003年被教育部、财政部列为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地方性高职院校。2007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优秀评价。2010年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6年,学院被中华职业教育社授予“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荣誉称号。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陈至立等曾先后来校视察指导工作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单独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招生计划表及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学院招生信息网站)

    第六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院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在新生开学时,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八条 报名方式:

    实行网上报名并填报专业志愿,报名网址为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单独招生专栏(Http://www.cvit.edu.cn)。

    第九条 报考条件:

    (一)已参加吉林省2019年高考报名并已选报高职单招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

    (二)参加吉林省2019年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禁止中职对口升学类别考生报考,禁止考生跨科类(文史类、理工类)报考。

    (四)职业技能测试考生最多可报考5个专业志愿。

    第十条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在吉林省教育考试院、长春市教育局的领导下进行,考试由文化素质考试与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文化素质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职业技能测试采取机考形式进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满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均为 150 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300 分。

(三)学院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在同一科类间进行录取。理工类同分的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文史类同分的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四)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五)第一轮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院网站公布全部剩余计划,考生在网上填报征集志愿(第一轮已经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加征集志愿),并再次组织职业技能测试,完成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单独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院将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19年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正常填报志愿。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名单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审批,经审批公示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免、捐七位一体的助学帮扶体系,有关规定考生可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431——84602628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